
2.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; 3.违反征信管理规定; 4.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。警告,并处罚款83.3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2026年3月13日三年 责任编辑:李琳琳
示之日起计算)备注1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伊银罚决字〔2026〕1号1.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; 2.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; 3.违反征信管理规定; 4.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。警告,并处罚款83.3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2026年3月13日三年 责任编辑:李琳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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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0:44:14